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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食品加工过程管理制度

一、粗加工肉类原料和蔬菜原料的洗深池、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保持清洁。

三、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C。

五、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存放。

六、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七、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加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