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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校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一、必须依法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二、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学校要结合实际引入四D、五常、六T等现场实务管理方法。

四、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五、具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和相适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消毒、更衣、盥洗衣、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保温、冷藏等设备与设施,效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作和使用。

六、加强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验收等管理制度,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情状异常等食品原辅料。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八、按规定要求对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九、搞好操作间卫生,配餐所使用的工用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十、保持库房清洁。库房内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十一、应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十二、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对食品加工过程等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