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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校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誉度高的食品原辅料供应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批发市场、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等)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做到质优、安全、卫生。

三、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每年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列入供货者名录,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四、不得采购无票证(无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或票证不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五、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七、入库前由专人进行验收,作好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