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制度
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考核档案。
二、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学校应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病症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