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对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修订完善,做好食堂食品加工过程中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三、督促指导食堂从业人员在入职前办理健康证,并将健康证放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四、督促指导从业人员在入职前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平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五、落实晨检制度,每天对上岗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病证的人员,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要从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定期检查维护食堂的各项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九、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认真完成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