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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定期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所在,建立自检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二、学校应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利用学生放假时机,全面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学校每周至少应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日对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情况、各区域加工现场等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要求责任人整改并对责任人考核到位,同时跟踪整改效果。

五、自查发现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