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教职工公寓管理,有效利用教职工公寓的有限资源,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教职员工,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公寓是供学校具备居住资格的教职员工集中居住。
第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公寓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处、人事处、督查处代表学校管理教职工公寓。
第二章 居住资格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公寓居住资格:具有学校正式合同且在长春市区无住房的未婚教职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条 教职工公寓居住标准:每人1个床位。
第七条 教职工公寓分配办法:按申请先后顺序。
第八条 教职工公寓入住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公寓申请表》,同时提供长春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长春市区无房产证明。
(二)所在部门审核是否为未婚并签字、盖章。
(三)人事处审核后签字、盖章。
(四)物业管理处审核后签字、盖章。
(五)物业管理处签订《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公寓居住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居住时间和费用
第九条 教职工公寓居住时间为一年,符合居住条件再延续。
第十条 教职工公寓居住费用。
(一)参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居住费用为1200元/年/人,免费使用电量为10kwh/月/人,超出部分为自费,其他免费。
(二)为保证公寓内各项设施完好,入住公寓的教职工在办理居住手续时需交纳保证金,标准为1000元/人。退房时,若室内各项设施完好无损,保证金无息退还本人;若室内设施有损坏,在照价赔偿后退还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教职工本人需向物业管理处补齐缺额部分。
第四章 居住要求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公寓居住要求。
(一)入住公寓的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室内卫生和安全,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用水、用气。入住公寓的教职工应配合学校对公寓实施有效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物业、后勤、保卫、督查等部门的工作检查。
(二)教职工公寓只允许入住公寓的教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租)或调换,不得改变公寓用途。
(三)入住公寓的教职工不得自添使用影响安全的设备,如大功率空调、热水器、电饭锅、电磁炉、电炒勺、取暖器、燃气炉等,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四)教职工公寓单元门采用人脸识别系统,严禁带非教职工公寓的人员(其他教职工、学生或社会人员)进入教职工公寓。
(五)物业管理处、人事处、督查处定期对教职工公寓进行检查,如有违规使用公寓者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管理处、人事处和督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